近期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并集中曝光了四起典型的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引起强烈关注。这些被毁的文物,有的是红色革命遗址,有的甚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既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又有文物保护责任单位的看护,居然就在大家眼皮底下被严重损毁。——文物为什么那么容易被拆毁?笔者对其原因思之再三,认为不外乎三方面: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物安全监管缺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上都有其法定职责,依法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但实际上,文物行政管理属于弱势部门,客观上困难多、阻力大,难以履职尽责。2016年国家文物局统计显示,全国2800多个县(区),真正有比较健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不足300个,仅占10%多一点。与此同时,少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存在不愿作为、不想作为、不易作为的现象,文物保护经费少,在编在岗人员少,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更少。一些人在岗不敬业,在岗不作为,对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知其是政府所为或强势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就睁只眼闭只眼,不敢据理力争、依法查处,甚至有时还“帮助”当地政府搪塞了事。对文物违法案件不及时上报,怕受牵连被问责,能捂就捂能拖则拖,文物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二是企业法人违法无惧无畏社会责任缺乏。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所在。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奉行“钱能通神”的理念,纳税大户容易获得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交罚款拆文物,总之只要有钱就可以换取拆除文物的“合法”通行证。有的开发商明知地块内有多处文物,就采用填埋河道、抬高基础等方式,迫使古桥、古建迁移,甚至将不可移动文物趁夜铲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因为企业知道即使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当地政府也会充当保护伞,帮忙“灭火”救场,对文物毫无敬畏之心。
三是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缺失。《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即当地政府承担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但不少地方政府非但未能担起保护的职责,甚至认为文物古迹年代久远,经历了风风雨雨,状况破烂不堪,与现代化大都市和新农村建设格格不入,极不相称,影响市容市貌,不如一毁了之,“旧貌换新颜”。同时,这些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位于老城区,地理环境优越,寸土寸金,政府为出让土地,借危房之名拆掉拉倒;还有的认为文物保护是投入大、见效慢,甚至是无底洞,修修补补看不出政绩,不如建几幢楼堂馆所见效快、影响大;许多黄金地段就是因为几处文物建筑不能随便迁移,又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开发利用受到限制,土地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因而地方政府总是千方百计想要让文物“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