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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3 人气:

  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规定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对发生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约谈,并予以通报。

  《办法》的出台,对解决各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文物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加强文物执法力量、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和问责追责等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对建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安全事故及时处置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源头防控体系,形成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联防联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提供了重要保证。

  近日,由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8条,约3400字,对文物安全责任、经费保障、安全措施、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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