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9日,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和副局长顾玉才对该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刘玉珠介绍,《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专门针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并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中央政策文件,也是继党中央、国务院在今年7月《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之后,“送给全国文物行业的又一份政策大礼包”。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共提出了16项主要任务,刘玉珠将之概括为突出“四个重点”。
这些提法都未见诸之前政策文件中,它们的出现释放出什么样的改革信号?新闻发布会后,顾玉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文件提出要“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首次将“资源”与“资产”并提,“这是要将文物进行资产化管理吗?”顾玉才介绍,文物既具有资源属性又有资产属性,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属性强一些,馆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的资产属性强一些。但他强调,即便是后者,也不适用常规的资产化管理方式。他举例说,资产化管理有个原则——增值保值,但文物就无法如此。比如,国际市场上红山玉器的拍卖价飙升,那馆藏的红山玉器就“坐地增值”了;若是拍卖价降下来,同样的玉器就贬值了。因而,即便是资产,文物也是实物资产,不能拿去计价。他还强调,文物资产用于经营的,是服务、文创等洐生品,而绝非文物本体。显然,文物管理就不能简单地照搬资产化的方式。
文件中提出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首次将“运营管理”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相连,“这意味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交给私人经营了吗?”顾玉才解释说,目前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基本是低级别文物,包括县级文保单位或没有保护级别的登记文物等。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是,所有的事情都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实际的,所以造成级别越高的文物保护程度越好,而低级别文物保护力度远远不够。目前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在多地试点,从实践的情况看,确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他举例说,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浙江松阳合作开展“拯救老屋”行动,当地民众和基金会出资修缮低级别文物建筑,用于民宿等经营,既保护了古建又富裕了生活,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他特别强调,虽然是交给社会力量去做,但并非可以“任性”,而是要划定范围,超出规定的经营行为都是禁止的。此后会出台相应的具体规则。
一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新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认知传播方式,要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革命精神谱系和文物价值传播体系方面取得新进展;二是健全文物保护机制,坚守文物安全底线,要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国家文物督察制度等方面实现突破;三是坚持文物保护利用并重,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现代社会、融入生产生活,要在激发博物馆活力、鼓励社会参与、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开辟新路;四是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要在援外文物保护工程、联合考古项目和文物外展上打造中国品牌、形成中国方案,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这‘四个突破’应该说都是我们多年来文博人一直想做的事情,这次实现了文博人共同的心愿。”刘玉珠如是说。
他表示,顶层设计做好了,关键是落实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这需要全国文物系统上上下下一起努力,而且是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把这个文件所有的精神落地、落细。
记者注意到,这个文件中出现了三处新提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
文件提出“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首次明确提出文创收入可以用作个人绩效,“就是说,博物馆文创收入可以名正言顺发给个人了?”顾玉才表示,长期以来,博物馆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进行经营,也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的钱只够博物馆的基本保障标准。在基层调研时发现,一些省级博物馆的人均年收入不到4万元,有的地方博物馆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家鼓励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但收入却不能用于提高个人收入,势必影响积极性。他还介绍,国家文物局正在积极与人社部洽商,共同出台《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解决上述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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